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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信论坛总章程 1.总则 1.1 论坛全称为“中国诚信论坛”,亦简称“cx100.BBS”,以下称本论坛,网址:http://bbs.cx100.net。 1.2 本论坛隶属于“中国诚信100网”(http://www.cx100.net )(在建设中)。 1.3 本论坛为公益性论坛,分为五大栏目:诚信专栏(投诉站、失信曝光台、诚信光荣榜、骗术曝光)、国际时政论区(美国、台湾、中东、其他)、体坛论区(谈体育说奥运)、公益之窗(开心广场、寻人广场、逸闻趣事、创意狂想乐园)、站务管理资讯(管理制度和手册、论坛管理最新信息、论坛意见和建议、申请任版主 、版主议事厅)等160多个板块,并随着论坛的发展,不断增加新的板块。 1.4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诚信论坛”,并保留随时修订的权利。 1.5 本规则仅适用“中国诚信论坛”,其它网站和论坛请勿引用。 2.版权 2.1 本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2.2 在本论坛中引用其它网站的资料,请务必注明出处、作者。 2.3 除特别注明外,在本论坛所有栏目发表的作品(含文字、图片)的版权属于原作者及“中国诚信论坛”。 2.4 “中国诚信论坛”及有权在相关网站转载本论坛所有栏目发表的作品,但应注明作者和出处。 3.1 本论坛之注册会员按管理职务分为:坛主、总版主、区版主、版主。 3.2 坛主由“中国诚信论坛网站”的站长担任,为“中国诚信论坛” 最高管理员,具有最终仲裁决定权力。 3.3 总版主由坛主任命,负责论坛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坛内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协调各个区版主的工作,巡查坛内所有栏目,接受会员投诉并进行处理。 3.4 区版主负责巡查其所属分论坛内所有栏目,维护分论坛内秩序,管理栏内帖子,正确引导言论走向。协调所属区内各分论坛的版主的工作。 3.5 版主负责经营坛内栏目,管理栏内帖子,正确引导言论走向。 3.6 所有本坛注册会员均为“中国诚信论坛”和“中国诚信100网” 会员(因违规被封者除外),有权在坛内各栏发表观点,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3.7 本论坛的会员可以阅读和下载“中国诚信100网”里的有关资料。 4.论坛秩序 4.1 使用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论坛保留立即取消的权利。 4.2 签名中不得使用反动、黄色等不恰当的内容。 4.3 签名中可使用1幅图片,但尺寸不宜过大。 4.4 非特殊需要(如澄清涉及自身的事实情况),不准公开张贴和使用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 4.5 不得利用本论坛进行业圈内的党同伐异。 4.6 不得利用本论坛的任何程序、管理漏洞危害本论坛安全或谋取个人利益。 4.7 对管理员的处罚不服者,可采用坛内短消息系统向上级管理员申诉,或在站务会议里面发帖商榷、投诉,但严禁漫骂、攻击。 4.8 本论坛保护所有本论坛注册会员(因违规被封者除外)在本论坛的网络虚拟个人资产,如会员发现在本论坛的网络虚拟个人资产有损失,可及时向管理员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以便本论坛及时给予弥补。 5.发帖规则 本条例规定了本论坛发表文章应当受到的约束,包括允许发表的文章范围、对违规文章的判断等等。违反本规定将按照本站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本条例所称的文章包括标题、版面文章和个人签名档等一切文字信息。 5.1 本论坛不允许出现下列文章,一经发现,予以立即删除; 5.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以及意识领域或者政治立场有争议的; 5.1.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1.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1.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1.5. 宣扬邪教、迷信、暴力、色情的; 5.1.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例如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请注明); 5.1.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1.8. 侮辱、谩骂、诋毁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1.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5.1.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1.11.内容空洞言之无物的文章(包括声明有图片并且主贴内容以图片为主,而实际上并没图片的帖子); 5.2 灌水文章的认定; 5.2.1、主帖类: 5.2.1.1. 无意义的语句或字符串, 空文章(包括除引文外无内容的)视为灌水帖。 5.2.1.2.私人之间或者个人向群体打招呼,寒暄,聊天之类的主帖视为灌水帖。 5.2.1.3.同一作者,同主题连续3 篇以上,视除了发表时间最早的主帖以外的其他主帖为灌水帖(求助类主帖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5.2.1.4.明显声明完全是为了长经验值而开设的主帖(即标题式灌水,例如《大家一起来灌水》,《挖个水坑》等)。 5.2.1.5.明显与版面主体无关的主帖可以根据其行为的程度判断是否为灌水帖。 5.2.1.6.在非广告发布区域所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帖可视为灌水帖。 5.2.2、回帖类 5.2.2.1. 在回帖中仅包含简短词语如:是啊, 同意,顶,好帖,re,sp观点等的都可视为灌水帖(此项规定不适格于版主申请帖)。 5.2.2.2.各种抢第一等类似性质的回帖视为灌水帖。 5.2.2.3.所发表意见与原主题严重偏差的回帖视为灌水帖。 5.2.2.4.无意义的语句或字符串,空回帖视为灌水帖。 5.2.2.5.套话式的回帖。 5.3 其他 5.3.1本论坛除灌水版面不受灌水文章限制以外,各版面均严格按照本条例第5.1条、第5.2条进行文章认定管理。 5.3.2禁止相同内容文章在超过4个版面上(含)发表或转载。对公益性活动或重要事项的通知,在向站务组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后,可适当放松条件。 5.3.3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本论坛使用灌水机或者批处理大量发表文章。 5.3.4站务组和版主均有权力删除版面文章或者进行转帖,各版版主对本版版面上的文章负有首要责任。 5.3.5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包含有严重影响版友浏览的内容或控制字符的要予以删除。 5.3.6对本规定涉及的禁止发表文章、灌水文章的认定,由版主负责,有争议的以站务组认定为准。 5.3.7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行为,根据本站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6.特别事项 6.1 违反下列规定者,不做任何警告,直接做出处罚,删除ID,情节严重者,封锁其IP,情节特别严重者,封锁其IP,并提交其个人资料给国家相关机关 做进一步处理: 6.1.1、反国家:发表分裂国家、民族团结、邪教、而已攻击国家政府等反动言论,且情节严重者; 6.1.2、 反中武:任何攻击中国诚信论坛及其相关网站的手段和行为,造成重大影响者。 6.2 违反下列规定者,将被视做严重行为,将在发短消息后,直接处罚处发帖者,处以禁止发言15-30天,情节严重者,删除ID: 6.2.1、诽谤政府:发表攻击党和国家政府,攻击国家政策,攻击国家领导人等言论;发布未经官方机构证实的事件,以达到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目的; 6.2.2、窃取国家机密:在中国诚信论坛以不正当目的,刺探国家机密;或者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国家机密; 6.2.3、发布违禁站点:发布反动站点、色情文章、图片、网站; 6.2.4、破坏中国诚信论坛及其相关网站名誉,扰乱中国诚信论坛秩序:在其他网站或任何公共场所,在未获得中国诚信论坛授权情况下,以中国诚信论坛名义造谣生事,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恶意诽谤中国诚信论坛。拒绝写明出处大量转载他人文章者。 6.3 违反下列规定者,将发短消息警告违规者,处以禁止发言,如有诚意改过的,可考虑解除。 6.3.1、侮辱他人及人格:在公开发帖中,以不文明语言恶意侮辱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在短消息中,用色情、反动等言语骚扰攻击对方; 6.3.2、种族、宗教歧视:以任何方式,对民族的任何一个进行诽谤和攻击;以任何形式,对中国所承认的任何一个宗教进行诽谤和攻击; 6.3.3、转载不明来源文章:转载未经证明或无法证明的,针对中国政府或者中国领导人的文章; 6.3.4、发布极端言论、恶意引导言论:发布极端言论,如赞美纳粹,恶意攻击历史问题,以正面形象粘贴纳粹元首照片、日本军歌等,造成恶劣影响;大规模发布有歧义(政治、经济、生活、军事等方面)的帖子,有恶意引导的倾向; 6.3.5、禁止发布广告或链接非中国诚信论坛合作站点(非刻意广告、宣传性链接除外)。 6.4 违反下列规定者,发短消息警告违规者,是情节轻重适当给与处罚: 6.4.1、骚扰他人:发短消息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开发帖中构成骚扰罪行; 6.4.2、不文明语言:在发帖中有不文明语言,并造成恶劣影响; 6.4.3、恶意灌水:大量单纯的复制引用他人发帖、大量重复相同的文字、大量的与主题或者上一帖毫无意义的跟帖,并由此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6.4.4、虚假消息:在短消息或者发帖制造虚假消息,连接恶意网站,并造成他人损失,导致其他会员举报。 本制度自2007年4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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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8 日 |